0392_教義與評註
教義與評註
《羅馬書》神學大綱
查爾斯·賀智(Charles Hodge)
羅馬書 3:1–8
教義
- 外部教會成員的身分,以及參與其聖禮,其益處是非常多且巨大的(羅 3:1–2)。
- 基督徒相較於異教世界,以及有形教會團體的成員相較於未處於此境況者,其最大的優勢在於,他們對神真理的理解與心靈有更豐富的領受(羅 3:2)。
- 在基督與使徒時代,猶太人視為受默示的一切著作,確實都是神的話語(羅 3:2)。
- 神的任何應許或聖約,絕不能被正當地用來作為免除罪罰或讓活在罪中的人不受懲罰的藉口。神對祂的應許是信實的,但祂從未應許赦免那些不悔改的罪人(羅 3:3–4)。
- 神會使人的憤怒轉而稱讚祂。人的不義將彰顯祂的公義,但這並不意味著對不義的定罪會因此變得不確定或減輕(羅 3:5–6)。
- 任何與道德基本原則不一致的教義必然是錯誤的,無論支持它的形上學論證聽起來多麼合理。而那種透過揭示教義與道德真理之不一致來反駁謬誤的推理方式,是正確的(羅 3:8)。
評註
- 我們應當感受到身為基督教國家居民、基督教會成員以及神話語擁有者所肩負的特殊責任;身為這些身分,我們享有必須嚴格交帳的優勢(羅 3:1–2)。
- 總是傾向於稱義神、定罪自己,是真虔誠的標記。反之,任何為自己辯解、減輕罪責的傾向,無論多麼隱晦,都是缺乏對自身不配與神之卓越性有正確認識的表現(羅 3:4–5)。
- 要警惕任何逃避對未來懲罰恐懼的避難所,若其基礎是建立在「神會免除罪人」或「神不會審判世界並為我們的罪施行報應」的希望上,那都是錯誤的(羅 3:6–7)。
- 沒有什麼比「其傾向是不道德的」更能作為反對某種教義為真理的證據了。也沒有什麼比「為求善而作惡」更能證明一個人是邪惡的,且其被定罪是公義的。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不僅存在所犯行為之惡,還存在偽善與兩面派的惡(羅 3:8)。
- 思辨與道德真理一旦呈現於心智,便因其自身的證據而被相信,應被視為具有權威性,並作為所有推理的固定點。當人們否認這些基本原則,或試圖超越它們去尋求更深層的真理基礎時,他們的思辨將陷入無止境的晦澀、不確定與荒謬之中。神基於我們本性的構造,強迫我們去相信的事物——例如外部世界的存在、我們個人的同一性、善與惡的區別等——若去否認或質疑,即是對神旨意與理性準則的違背。保羅將「為求善而作惡是錯誤的」視為一項終極事實(羅 3:8)。
羅馬書 3:9–20
教義
- 無論人們在個人品格、外在環境、宗教或社會地位上如何不同,當他們站在神的審判台前時,所有人都在同一水平線上。所有人都是罪人,既是罪人,就都面臨被定罪的處境(羅 3:9)。
- 聖經中描述基督降臨前人類品格的普遍宣告,適用於世界各個時代的人,因為它們描述的是人性。它們宣告了墮落的人類是什麼樣的。正如我們認出千年前世俗作家對人心的描述,與其現今的品格相符,同樣地,這些受默示的描述對我們而言,也正如對當初的受眾一樣適用(羅 3:10)。
- 虔誠與道德不可分離。如果人們不明白,如果他們眼中沒有對神的敬畏,他們就變得完全無益,沒有行善的(羅 3:10)。
- 律法的職分既不是稱義,也不是成聖。它使人知罪並定罪。因此,任何試圖透過律法順服來獲取神恩寵的努力,必然是徒勞的(羅 3:20)。
評註
- 既然神看重人的道德品格,且我們都是罪人,沒有人有理由在他人面前自高。我們必須掩口,口貼塵土,在神面前顯為有罪(羅 3:9)。
- 聖經是神給所有讀到它之人的信息。它述說普遍真理,旨在應用於所有適用的人。聖經論及罪人時,就是論及所有罪人;它對信徒的應許,就是對所有信徒的應許。因此,閱讀聖經時應始終抱持自我應用的精神(羅 3:10)。
- 為了預備領受福音,我們必須知罪,在罪的污穢感中謙卑下來,在罪的定罪能力之確信下默然無聲,並在感受到我們無法滿足律法要求、若要得救必須依靠自身以外的功德與能力之感觸下,俯伏在憐憫的腳凳前(羅 3:20)。
羅馬書 3:21–31
教義
- 因信稱義的福音教義,不僅是新約的教義,也是舊約的教義(羅 3:21)。
- 稱義是指宣告某人為義,並據此對待他,其基礎是律法對他的要求已得到滿足(羅 3:24)。
- 稱義的基礎不是我們自己的功德、信心或福音派的順服;不是基督在我們裡面的工作,而是祂為我們所做的工作,即祂順服至死(羅 3:25)。
- 一個行為就其對象而言可以是完全白白的恩典,同時又建立在律法要求已得到完全滿足的基礎上。因此,稱義是白白的恩典,並非因為律法要求未被滿足,而是因為它是賜給那些在個人層面沒有任何推薦理由的人(羅 3:24, 26)。
- 神是祂自己一切作為的終極目的。彰顯祂的榮耀是祂能為自己或受造物所設定的最高且最好的目的(羅 3:25)。
- 贖罪並不單單在於向他人展示神的公義。這是其設計與結果之一,但它之所以能成為這種展示,是因為它滿足了神的公義。它不是一個象徵或說明,而是一種滿足(羅 3:26)。
- 所有真理的教義都傾向於使人謙卑,並使神得榮耀;而所有真正的宗教都以謙卑與敬畏為特徵(羅 3:27)。
- 神是普世的父,所有人都是弟兄(羅 3:29–30)。
- 神的律法是不變的。其誡命永遠具有約束力,其刑罰必須施加在罪人或其替代者身上。然而,當說到律法的刑罰施加在救贖主身上作為罪人的替代者,或用聖經的話說「祂為我們成了咒詛」時,不可想像祂承受了與罪人所受相同種類的痛苦(如懊悔等)。律法並未威脅要施加任何特定種類的惡作為刑罰。聖經中的「死亡」一詞,指代任何或所有作為罪之懲罰所施加的惡。而律法的刑罰或咒詛(用聖經的語言),是任何為滿足公義要求而司法性施加的惡。因此,說基督受苦是為了滿足律法、彰顯神的公義,或為了使祂在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時仍顯為義,與說祂承擔了律法的刑罰,是等同的表達(羅 3:31)。
評註
- 正如聖經的核心教義是因信稱義,靈魂歷史的轉折點、那救贖性的行動,就是接受耶穌基督作為我們罪的挽回祭(羅 3:25)。
- 任何不引導罪人去感受「首要且必須立刻去做的事,就是接受主耶穌基督並透過祂歸向神」的講道方式,都是錯誤的。任何不包含對我們被定罪之公義性的明確感受、對基督工作之充足性的確信,以及對此工作的排他性依賴的宗教經驗,都是有缺陷的(羅 3:25)。
- 正如神以祂自己的榮耀作為祂所做一切的目的,我們也應當以那榮耀作為我們追求中恆久且主導的目標(羅 3:25)。
- 當贖罪的教義引導我們看見並感受到神是公義的、祂是無限慈愛的、我們被剝奪了所有誇口的理由、為我們敞開的救恩之路也為所有人敞開,並且履行一切義務的動機非但沒有減弱,反而得到強化與倍增時,它便在我們身上產生了正確的果效(羅 3:25)。
- 在福音中,一切都是和諧的:就神而言,是公義與憐憫;就人而言,是脫離律法與對順服的最強烈義務(羅 3:25, 31)。
羅馬書 4:1–17
教義
- 如果舊約時代最偉大、最良善的人都必須完全放棄對自身行為的依賴,並接受神的恩寵作為白白的賞賜,那麼對所有人而言,靠行為稱義必然是不可能的(羅 4:2–3)。
- 沒有人能誇口,即在神面前對自己的良善感到自滿。每一個良心受過啟發的人都能感受到這一點。因此,靠行為稱義的教義與良心的內在見證不一致,永遠無法給予真正的內心平安(羅 4:2)。
- 兩種稱義的方法不能結合。它們就像工價與白白贈送一樣不相容。如果是出於行為,就不是出於恩典;如果是出於恩典,就不是出於行為(羅 4:4–5)。
- 既然神稱不虔誠的人為義,這就不可能是基於他們自己的功德,而必須是透過歸算一種不屬於他們個人、而是藉由信心所領受的義(羅 4:5–6, 11)。
- 福音的祝福及其所提出的稱義方法,適用於所有人;不應被宗派界限所限制,也不應被束縛在儀式性的守則中(羅 4:9)。
- 教會的聖禮與儀式,雖然在正確的視角下極其有用,但一旦被扭曲為信心的根據,就會變得毀滅性。作為記號的東西若被用來替代所指的事物,是極其可悲的。割禮不能作為稱義的憑據,洗禮也不能作為重生的替代品(羅 4:10)。
- 既然亞伯拉罕是所有信徒的父,所有信徒都是弟兄。在基督徒中,沒有猶太人或外邦人,沒有自主的或為奴的(羅 4:11–12)。
- 亞伯拉罕的後裔,即真正的信徒,以耶穌基督為他們的元首,是世界的繼承者。世界最終將屬於他們;甚至地極都將成為他們的產業(羅 4:13)。
- 談論藉由順服一條我們已經違背的律法來稱義,是一種語法上的矛盾。那定罪的,不能稱義(羅 4:15)。
- 對罪人而言,沒有什麼是確定的,除非是白白賜予的。若應許懸於順服,他們永遠無法使其確定。一個完全白白賜予的應許,只需要被接受就能成為我們的(羅 4:16)。
- 正是福音的完全白白性,以及它要求以信心作為領受的條件,使其適用於所有時代與國家(羅 4:16)。
- 信心的正確對象是神的應許;或者說,神被視為有能力且決意成就祂的話語(羅 4:17)。
評註
- 放棄律法主義的自義精神是福音的第一要求。這必須完成,否則福音無法被接受。「作工的」,即那些信靠自己行為的人,拒絕了藉由恩典得救(羅 4:1)。
- 我們對自己的心與神的品格認識得越深,就越願意放棄自己的義,轉而信靠祂的憐憫(羅 4:2–3)。
- 只有那些在感受到自身不配與無助的情況下,將自己投靠在神的恩典與應許中的人,才是真正幸福且穩妥的(羅 4:7–8)。
- 沒有什麼比將恩典媒介扭曲為依賴的根據更自然,也沒有什麼在基督教會中發生得更廣泛。割禮如此,洗禮與聖餐亦然;禱告、禁食等也是如此。這是數百萬人觸礁沉船的磐石(羅 4:9)。
- 對於那些離棄神的恩典,轉而尋求一條「使人憤怒」之律法的人,是沒有希望的(羅 4:15)。
- 如果我們屬於基督,萬有就都是我們的;我們是今生與來生生命的繼承者(羅 4:13)。
- 既然信徒所信靠的神是那洞悉萬有、萬有皆服於祂的神,他們就應當在信心上剛強,將榮耀歸給神(羅 4:17)。